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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

(2011)丛执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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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玉兰。被执行人李伯和。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书记员:张若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