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玉兰。被执行人李伯和。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书记员:张若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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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康玉兰。被执行人李伯和。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书记员:张若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