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书元。被执行人:耿杰。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郭书元与被执行人耿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线索及财产,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方有能力后再恢复原判决执行。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继军审判员:郭玉香审判员:张邯生
代书记员:苏延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