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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1)

(2011)丛执字第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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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学昌。被执行人石焕未。被执行人孙金玉。

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代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