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学昌。被执行人石焕未。被执行人孙金玉。
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代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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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学昌。被执行人石焕未。被执行人孙金玉。
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丛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代书记员:郭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