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冲,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德才,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冲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3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30元,合计13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德才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德才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孔德才在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斜口信用社的存款13560元,本案的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