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积海被执行人:林凤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积海与被执行人林凤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案件款已经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甘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峰审判员::丛波审判员::齐庆才
书记员:毛艳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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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积海被执行人:林凤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积海与被执行人林凤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案件款已经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甘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峰审判员::丛波审判员::齐庆才
书记员:毛艳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