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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冯昭英与陈文洪、黄玉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涪执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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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昭英,女,生于1964年,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陈文洪,男,汉,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玉梅,女,汉,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受理彭学华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文洪、黄玉梅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昆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