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文光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31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不动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918。法定代表人肖兴萍,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文光,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78861.51元及利息损失。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文光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陈添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