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2)武民初字第30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武安市人。被告:冯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吕志明

书记员:李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