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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东来与倪娥英、刘启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东商初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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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东来。被告倪娥英。被告刘启水,被告阮美仙,

原告谢东来诉被告倪娥英、刘启水、阮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东来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东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东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田惠仙

书记员:张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