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东来。被告倪娥英。被告刘启水,被告阮美仙,
原告谢东来诉被告倪娥英、刘启水、阮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东来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东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东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田惠仙
书记员:张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谢东来。被告倪娥英。被告刘启水,被告阮美仙,
原告谢东来诉被告倪娥英、刘启水、阮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东来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东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东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田惠仙
书记员:张剑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