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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程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金东商初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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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某某。被告黄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2010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自借款日开始计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

被告黄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某借款500

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祖华

书记员: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