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胡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1)杭临商初字第213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558号1幢603室的房产。保全金额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558号1幢603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献平

书记员: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