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558号1幢603室的房产。保全金额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558号1幢603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献平
书记员: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