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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应海军与赵晓怡、陈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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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赵晓怡。被告:陈智勇。被告:金伯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海军诉被告赵晓怡、陈智勇、金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海军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均由原告应海军负担。

审判员:吴孙有

书记员:阮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