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庆隆。被告:金维迈。被告:黄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隆诉被告金维迈、黄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庆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庆隆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汪京洲人民陪审员:金伶镅人民陪审员:徐贤彪
书记员:杜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