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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叶庆隆与金维迈、黄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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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庆隆。被告:金维迈。被告:黄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隆诉被告金维迈、黄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庆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庆隆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汪京洲人民陪审员:金伶镅人民陪审员:徐贤彪

书记员:杜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