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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启辉与潘恩考、潘教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桥商初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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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启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光。被告:潘恩考。被告:潘教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辉诉被告潘恩考、潘教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辉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启辉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现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李启辉负担。

审判长:廖鸿展代理审判员:郑晓锋人民陪审员:徐晓杰

书记员:金赛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