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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余浩国与胡建川、胡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商初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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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浩国。被告:胡建川。被告:胡建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浩国诉被告胡建川、胡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浩国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浩国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浩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余浩国负担。

审判员:潘谷明

书记员:陈苗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