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国兰。被告:林阿兰。被告:胡显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群诉被告林阿兰、胡显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群负担。
审判员:戴本顺
书记员:卢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