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西。被告:杨孟君。被告:麻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西诉被告杨孟君、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西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谷明
书记员:陈苗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杨国西。被告:杨孟君。被告:麻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西诉被告杨孟君、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西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谷明
书记员:陈苗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