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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国西与杨孟君、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商初字第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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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国西。被告:杨孟君。被告:麻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西诉被告杨孟君、麻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西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谷明

书记员:陈苗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