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培元与王从芳、潘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6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培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祥国。被告:王从芳。被告:潘显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元诉被告王从芳、潘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元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培元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培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培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娄晓钦

书记员:王剑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