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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炎明、高南坤与陈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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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炎明,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高南坤,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海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炎明、高南坤诉被告陈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炎明、高南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