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炎明,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高南坤,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海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炎明、高南坤诉被告陈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炎明、高南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