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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阮爱章与丁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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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阮爱章,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丁利明,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爱章诉被告丁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7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该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丁利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宝马轿车的查封和扣押。

代理审判员:陈忠辉

代书记员:冯维亚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