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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艳与黄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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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艳,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县。被告:黄善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黄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保军

代书记员:虞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