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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倪舰军与郑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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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倪舰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渠,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舰军诉被告郑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舰军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舰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邬贞高

代书记员:虞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