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舰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渠,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舰军诉被告郑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舰军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舰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邬贞高
代书记员:虞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