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丰其,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建浩,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华荣,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继姜,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丰其诉被告周建浩、周华荣、黄继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丰其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丰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沈丰其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阮珂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