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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沈丰其与周建浩、周华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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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丰其,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建浩,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华荣,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继姜,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丰其诉被告周建浩、周华荣、黄继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丰其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丰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沈丰其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阮珂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