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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2

卞心怡与陆振荣、邬利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民监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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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卞心怡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振荣、一审被告邬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浙嘉商终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以卞心怡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为由,裁定按卞心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卞心怡提供的银行缴款单,本院发现卞心怡已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院长许惠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