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盛玉坤。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叶红。原审被告:祝满英。
一、本案指令海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
书记员:戚卫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事 · 再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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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盛玉坤。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叶红。原审被告:祝满英。
一、本案指令海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
书记员:戚卫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