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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沈××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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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秦××。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周× ×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代理审判员:安玉磊代理审判员:全淑芳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