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秦××。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周× ×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代理审判员:安玉磊代理审判员:全淑芳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