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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陈美元与嘉兴市亿鹭通效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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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亿鹭通效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意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元。

上诉人嘉兴市亿鹭通效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亿鹭通效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亿鹭通效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能审判员:吴伟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冯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