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光。委托代理人:刘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林华。委托代理人:卜炳忠。原审被告:徐良。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建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上诉人王建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审判员:章能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