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菊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荻。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国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国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上诉人顾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审判员:章能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