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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蒋倍煜与施利江、卜汉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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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倍煜。委托代理人:李瑾、沈逸。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利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汉珍。委托代理人:卜炳忠。

上诉人蒋倍煜和上诉人施利江及被上诉人卜汉珍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倍煜和施利江因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蒋倍煜和施利江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倍煜和施利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倍煜和施利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上诉人蒋倍煜和施利江各半负担108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代理审判员:汪先才代理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金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