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文斌。委托代理人:周保清,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道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美球。委托代理人:关玉华,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郭文斌为与被申请人汪道俊、张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商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浙民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在本院审理期间,2012年11月17日,郭文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文斌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文斌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启其代理审判员:王丽代理审判员:王雄飞
书记员:王雅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