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坤。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珍。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方英。委托代理人:刘继光。
上诉人高长坤、方珍为与被上诉人杨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精华、潘君辉组成的合议庭,后变更为由审判员许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精华、潘君辉组成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长坤、方珍的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上诉人杨方英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高长坤、方珍。
审判长:许战平审判员:胡精华审判员:潘君辉
书记员:项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