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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杨方英与高长坤、方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台商终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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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坤。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珍。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方英。委托代理人:刘继光。

上诉人高长坤、方珍为与被上诉人杨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精华、潘君辉组成的合议庭,后变更为由审判员许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精华、潘君辉组成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长坤、方珍的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上诉人杨方英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高长坤、方珍。

审判长:许战平审判员:胡精华审判员:潘君辉

书记员:项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