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国,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美,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16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正标,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南街229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青国、张雪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审判员:钱为民代理审判员:吴
代书记员:项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