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原审被告: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原审被告:朱××。
上诉人沈××为与被上诉人倪××、原审被告钟××、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
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67元,依法减半收取11033.5元,由上诉人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伟审判员:黄信康审判员:陈键
书记员:张铃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