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外××伞××有限公司,住所
地上虞市××镇××区。法定代表人徐××。上诉人朱××、俞××与被上诉人天外××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 虞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