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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王建明与陈森刚、朱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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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森刚。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乐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荣江。

本案按上诉人陈森刚、朱亚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依法减半收取1277.5元,由上诉人陈森刚、朱亚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生代理审判员:李志代理审判员:黄叶青

代理书记员: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