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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金跃民与骆金水、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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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金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民。原审被告: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金水。原审被告:骆素英。

上诉人骆金水为与被上诉人金跃民、原审被告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骆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骆金水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骆金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金莹审判员:应倩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