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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张明与吴品山、单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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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品山。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陈章金。

上诉人吴品山、单群英为与被上诉人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品山依法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单群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单群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应倩审判员:张淑英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