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品山。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群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陈章金。
上诉人吴品山、单群英为与被上诉人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品山依法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单群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单群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应倩审判员:张淑英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