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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傅晓俊与盛元利、洪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商终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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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元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晓俊。委托代理人:刘苞。原审被告:洪冶。

本案按上诉人盛元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梅审判员:金莉代理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施秀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