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朱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素芳。委托代理人:邵华斌。原审被告:宣基更。
本案按上诉人陈朱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向平审判员:柳维元审判员:金莉
代书记员:季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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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朱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素芳。委托代理人:邵华斌。原审被告:宣基更。
本案按上诉人陈朱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向平审判员:柳维元审判员:金莉
代书记员:季丽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