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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孙东升与任滋根、郭再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商终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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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滋根。委托代理人:何远。委托代理人:朱苏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再瀛。委托代理人:楼纯彬。委托代理人:陈建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升。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委托代理人:戴文良。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69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唐骥审判员:汤泉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