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滋根。委托代理人:何远。委托代理人:朱苏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再瀛。委托代理人:楼纯彬。委托代理人:陈建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升。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委托代理人:戴文良。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69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唐骥审判员:汤泉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