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芹。
上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张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代理审判员:贾梅录代理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王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