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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申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张贵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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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芹。

上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张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代理审判员:贾梅录代理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王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