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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尚国明与被告李国民、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初字第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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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尚国明。被告李国民。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

原告尚国明与被告李国民、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国明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尚国明负担。

审判员:孟凡洪

书记员:张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