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国明。被告李国民。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
原告尚国明与被告李国民、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国明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尚国明负担。
审判员:孟凡洪
书记员:张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