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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瑞成与刘保全、吴桂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开民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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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瑞成,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刘宝全,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吴桂艳,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高瑞成与刘宝全、吴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瑞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辉代理审判员:部纪伟代理审判员:周建春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