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瑞成,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刘宝全,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吴桂艳,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高瑞成与刘宝全、吴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瑞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辉代理审判员:部纪伟代理审判员:周建春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