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润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永良,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良。被执行人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申请执行人吴润泽与被执行人朱永良、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及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3日前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银行等部门,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庄滨滨执行员丁长河执行员蔡尚哲
书记员:吴珊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