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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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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75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朝阳新村****。被执行人侯念明,男,1975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居民,住,住东台市东台镇桃园新村**** 被执行人上海侯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侯念明、上海侯氏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念明有存款记录。经查询房产和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本案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海侯氏软件有限公司房产系侯念明所有,房产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已评估、拍卖,拍卖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其良审判员:朱江审判员:滕长明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