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一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卫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拥军与被执行人韩一涛、顾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巴强华审判员:夏伯远代理审判员:李振杰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