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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拥军与韩一涛,顾卫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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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一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卫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拥军与被执行人韩一涛、顾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巴强华审判员:夏伯远代理审判员:李振杰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