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正华,村民。被执行人潘兰珍,村民。被执行人陶凤,村民。
申请执行人朱正华与被执行人潘兰珍、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和传票,查询了金融与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加志审判员:路森审判员:王益华
书记员:张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