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中荣,居民。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工业集中区(九桥村)。法定代表人成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孟中荣与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东商调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资产在其他执行案件中经三次拍卖流拍,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孟中荣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宝银审判员:王惠丽审判员:夏伯远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