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深明,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深明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13日前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银行等部门,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庄滨滨执行员丁长河执行员蔡尚哲
书记员:吴珊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